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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表网 仪表标准】为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,指导和规范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,生态环境部制定了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》(HJ1084-2020)环境保护标准,现批准发布。
本标准为发布。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、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。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河北科技大学、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河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。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01 月06日批准,自2020年04月01日起实施。
近年来,随着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强,我国环境管理方式由监督性监测管理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转变,但排污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、开展自我监控意识还有待加强,对自行监测的法定义务认识仍不足。我国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体系已基本建立,截止目前已发布 18 项排污大内自行监测技术指南,但仍缺乏对食品制造行业自行监测的规范性文件。
在对企业自行监测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检查中发现,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不合理,存在排污单位未包括全部排放口、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、监测项目仅包括主要污染物、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等问题,因此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指导和规范。
食品制造包括焙烤食品制造,糖果、巧克力及蜜饯制造,方便食品制造,乳制品制造,罐头食品制造,调味品、发酵制品制造和其他食品制造。
本标准提出了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、监测方案制定、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。
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、GB 19430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、GB 1943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、GB 2546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、HJ 2.3 oooo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、HJ 442 .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、HJ 610 .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、HJ 819.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、HJ 820.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、HJ/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、HJ/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、HJ/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、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。
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制造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、气污染物,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的监测。不适用于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排污单位。
自备火力发电机组(厂)、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》(HJ 820)执行
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、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,制定监测方案,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,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,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,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,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。(详情请见附件)